当前位置 :主页 > 情感故事 > 内容正文

青年人怎样尽快适应婚姻生活呢让你的婚姻长跑下去

【 发布时间:2020-07-08 】

文章简介:婚姻是一个人必经的人生轨迹,也是恋爱人生中的情侣梦寐以求的爱情结局,许多恋人都会面临一种“梦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问题,也就是说自从结婚典礼曲终人散以后。 婚姻是一个人必经的人生轨迹,也是恋爱人生中的情侣梦寐以求的爱情结局,许多恋人都会面临一种“梦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问题,也就是说自从结婚典礼曲终人散以后。

婚姻是一个人必经的人生轨迹,也是恋爱人生中的情侣梦寐以求的爱情结局,为此,许多恋人都会面临一种“梦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问题,也就是说自从结婚典礼曲终人散以后,一对可以不食人间烟火的恋人,将不得不面对如何将恋人转变为夫妇的角色转换,

转换成每天必须面对锅碗瓢盆柴米油盐茶的凡夫俗人,而回归到骨感的现实生活中的新婚夫妇,如何在最短的时间里学会适应有婚姻的生活,学会如何与对方家人和睦相处,这才是婚姻生活的真正开始。1、学会如何谦和礼让对方。

有婚姻的生活是绝对不能由着自己性子来的,凡事一定要学会双方相互尊重,遇事不能过于任性和固执,吵架时还要学会少说一句,重要的是应该学会耐心倾听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家庭重大的事情一定要学会坚持夫妇双方共同商量的原则,做到“先商量后决定再行动”。同时,遇事一定要注意双方谦让,切忌火上浇油,更不能为争面子而搞得夫妇顶牛。

2、适时创造小浪漫小惊喜。不论是新婚小夫妻还是结婚多年的夫妇,都应该学会如何适时地创造出一些小浪漫小惊喜,让生活中的细节闪现出不一样的精彩。特别是心态上不能因为已经结婚而不再舍得花费心思去做取悦对方的浪漫,有的时候双方都刻意制造和创造出来的浪漫气氛和适时出现的浪漫惊喜,

不但可以减少婚后逐渐归于平淡的日常生活中的枯燥,而且还可以让小夫妻双方都能感受到对方的关怀与婚姻生活中的无穷乐趣。

婚姻是一个人必经的人生轨迹,也是恋爱人生中的情侣梦寐以求的爱情结局,许多恋人都会面临一种“梦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问题,也就是说自从结婚典礼曲终人散以后。

3、学会如何善待对方家人。尊老爱幼,孝敬长辈,善待对方的家人,和邻里保持良好关系,是每一对新人都必须重视和认真学习的基本道德内容,也是为自己的子女树立的道德标杆,更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传承,因此,小夫妻能够善待自己的父母很容易做到,

而要做到同样能够善待对方的父母家人就不是一件很容易做到的事情了,特别是让你去伺候很难相处的婆婆,则是天底下最为难以想象的事情,然而,新婚夫妇还是应该尽快并且努力地做到。毕竟,人在做,天在看,你的子女也在看!

婚姻是一个人必经的人生轨迹,也是恋爱人生中的情侣梦寐以求的爱情结局,许多恋人都会面临一种“梦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问题,也就是说自从结婚典礼曲终人散以后。

 4、学会勇于承担家庭责任。一个人的时候可以没有太大的家庭责任,毕竟凡事都有父母帮你扛着,一个人的时候也可以不去考虑他人的感受,毕竟现在绝大多数都是被宠养的独生子女,然而,结婚之后的小夫妻就不同了,双方都要尽快建立起自己应有的家庭责任感,凡事都应该以家庭利益和家庭名誉为重,

凡事都应该多多考虑对方的意见和感受,尤其是男人,在有了孩子以后,更要注重家长在教育子女,家庭经营方面的责任,凡事都应该勇敢承担起应尽的家庭责任。

标签: 青年人怎样尽快适应婚姻生活 文章简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标签: 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